当前位置:首页>资料文库>经费审查工作

市总经审办向全总建议工会票据审计应增加汇票、本票和支票

操作日期:2018-04-04

2012年11月8日,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发布《关于规范工会票据审计工作的规定》(工审会字〔2012〕9号)(以下简称全总《票据审计规定》)。全总《票据审计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票据包括发票和财政票据。发票按照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为国税、地税发票。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全总《票据审计规定》关于“票据包括发票和财政票据”规定,与《票据法》关于“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不一致。

  全总《票据审计规定》第三条,“支付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时,应取得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根据这条规定,“其他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批准的票据,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票据法》的汇票、本票和支票。因此,全总《票据审计规定》没有涉及《票据法》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工会经济业务活动离不开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工会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要遵守《票据法》规定,工会审计应将遵守《票据法》规定列为审计内容。为此,市总经审办近日向全总建议,《票据审计规定》增加规范汇票、本票和支票审计的内容。(市总工会经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