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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工会章程》归入法律法规没有依据

操作日期:2018-04-04

笔者曾经在全国总工会官方网站查找《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十五大修正稿)(以下简称《工会章程》),费了好大的劲才在“法律法规”专栏里找到。有人认为,全国总工会行政级别相当于国家省部级,因此全总的文件视同法律文件。把《工会章程》归类到“法律法规”是犯了常识性的错误。

《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立法机关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条)。2、国务院(第五十六条)。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三条)。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第七十一条)。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条)。6、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第九十三条)。

根据《立法法》关于立法机关的规定,全国总工会及其全国工会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法规,是内部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