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资料文库>经费审查工作

工会审计与审计机关的关系

操作日期:2018-04-04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十条规定:“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这个规定不完整。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国家监督包括人民银行、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监督。

《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我国的审计体系由审计机关、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组成,工会审计属于内部审计。国家审计机关不会因为《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把工会审计与审计机关二者关系界定为“指导”而不来监督。“指导”的提法对工会审计工作没有益处,可能会产生一些负作用。

工会审计机构要加强同国家审计机关的密切联系,经常沟通信息,通报工作情况,认真贯彻国家审计机关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工作部署、计划安排、业务培训、会议精神等,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完成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