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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操作日期:2018-04-04

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是集体协商的第一步。由于协商者素质、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协商的进程和成败,所以工会对于组建一个协商委员会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其成员一般包括工会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员在职工中威望较高、为人正直、不谋私利,并且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劳动、生活状况的职工代表,女职工组织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和专门人才。《集体合同规定》对协商代表的人数确定作了具体限定,集体协商中各方代表为三至十名,双方可以在此限额内商定实际参加人数。为了保证协商谈判活动顺利、有序地进行,双方应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规定:“工会的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首席代表的职责,对内协调己方内部意见,对外可以代表己方直接同对方就一些非本质性问题进行交涉。
  协商委员会确定之后,就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上级工会有关同志参加。会议的目的在于统一思想,弄清并熟悉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情况。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协商委员会人员参加集体协商方面的学习班,也可以组织他们到集体协商的先进省市进行实地考察。
  集体协商委员会的产生及协商机构的建立,应逐步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