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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操作日期:2018-04-04

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具有自身的特征。全国总工会于1995年8月17日通过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会在监督集体合同履行方面的权利和具体操作办法。
  (1)工会监督检查的原则。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一样,工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也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遵循依法,依集体合同规定的原则;第二,实事求是原则;第三,依靠群众原则;第四,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原则。
  (2)工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工会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是工会享有的基本的劳动法律监督权利之一。工会在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时,依法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第一,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参与调查处理;第三,提出意见要求改正;第四,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第五,提起仲裁,诉讼。
  (3)努力完善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制度的最后确立,取决于集体合同履行中所发挥的功能,而集体合同的功能又直接取决于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正是从这个意见上讲,工会要十分注重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切不可抱着订立即完事的心态。相反,要积极主动地在集体合同制度确立之际,同时确立其监督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