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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劳动争议的组织

操作日期:2018-04-04

《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调解组织作了具体的规定。
  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三方组成,有利于在调解中比较充分地听取和反映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和要求,比较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分析争议案件,提出比较恰当的调解意见,防止调解工作的片面性和偏袒一方现象的发生,从而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劳动争议公正合理地得到解决。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作了规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