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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操作日期:2018-04-04

职工在遇有天灾人祸等自身无力克服的困难或由于家庭人口多、收入少,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工会组织应该给予热情关怀,积极帮助和扶持他们克服困难。这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工会做好群众生活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做好职工困难补助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高度重视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近十年来,我国职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在仍有一部分职工家庭的生活水平处于困难补助标准之下。这部分生活困难的职工中,有相当一部分缺乏自救的条件和能力,只能依靠国家和企业的救济来维持基本生活。在社会全体成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就特别注意关心困难职工的生活,把补助救济生活困难职工的工作与整个富国富民政策联系起来,把它当作稳定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首先,各级工会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字(1988)5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的督促检查,弄清在贯彻落实中的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办法。其次,基层工会组织要主动配合本单位的行政,做好贫困户的调查摸底工作。恢复和健全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台账”制度,经常掌握生活困难职工家庭生活状况,适时调整困难补助对象。
  (2)要掌握好困难补助的原则。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要从企事业掌管的福利基金或福利费中给予必要的补助,使他们在生活上能够过得去。但是不能把所有的困难统统包下来,要根据条件实事求是地做好补助工作,把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到确有困难特别是急切需要帮助和救济的职工身上。
  (3)要保证困难补助资金有可靠的来源。首先要严格按照劳字(1988)51号文件的提取职工困难补助资金。在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上,除职工医疗费用外,应首先保证困难补助经费的开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于那些微利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以及停产半停产困难的,可考虑适当降低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解决,企业不能承担的,应由主管部门给予帮助;主管部门仍有困难,则应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帮助,也可由财政担保,由企业向银行借款。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千方百计筹措困难补助资金,确保困难补助费用的正常开支。
  为保障生活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各地区、各行业还应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摸索建立“困难企业职工救济基金制度”。困难企业职工救济基金的使用应该有借有还,周转使用。
  (4)要建立健全困难补助工作制度。切实做好个人申请、小组讨论、分级审批、定期分布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严格审批手续、掌握好补助标准。
  (5)要贯彻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认真组织群众民主评议,定期向群众公布困难补助情况,并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杜绝由个别人说了算的现象。
  (6)要坚持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干部和群众、男职工和女职工要一视同仁,防止特殊化和重复补助等不合理现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家庭是否进行补助要严格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由于铺张浪费和其它人为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要从严掌握或不予补助。对于那些符合补助条件而又不愿申请补助的职工,特别是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老工人要主动关心,为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7)适时调整困难补助的标准。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基本原则已由国家颁布。根据近几年职工生活水平和物价变动快、变动幅度大的实际情况,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生活状况及影响职工生活的各种主要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掌握维持生活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依据需要与可能,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适时的调整。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由于职工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物价水平也不尽一致。因此,具体的困难补助标准也应该允许有所不同。在这个问题上,一要看生活困难职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实际需要;二要看地方和企业的经济能力。职工生活水平较高、经济能力较强的地区,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就应该适当高一点;相反,职工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经济能力较弱的地区,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就应该适当低于其它地区。调整困难补助标准,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避免出现偏高偏低的情况。
  (8)要严格执行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对于假公济私、虚报冒领、私分挪用、贪污侵吞困难补助经费的行为,必须区别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9)要把做好困难补助工作和加强对困难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教育困难职工勤俭持家,有计划地安排生活,发扬自力更生克服困难的精神。
  除了对困难职工进行补助和救济,同时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包括贷款扶贫和由工会组织群众自办各种经济实体,为困难职工家庭广开就业门路,安排困难职工的待业子女就业,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就业,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困难中工亲属参加各种临时性的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以增加家庭收。特别是要依靠和组织群众的力量,如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各种经济的劳动的互助互济和扶危救急活动,以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各方面的生活困难问题。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是政府、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和工会的共同责任,工会在开展工作中要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较多职工的生活困难,必要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如实反映情况,请求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