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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职权

操作日期:2018-04-04

(1)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提出意见、建议。
  (2)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企事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对企事业劳动保护和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
  (3)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4)监督和协助企事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审查验收。
  (6)监督检查国家有关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执行,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和责任,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设追究其法律责任。
  (7)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向企事业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对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限期解决。对于拒不执行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8)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9)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