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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的界限

操作日期:2018-04-04

在评定奖励时,要确定合理化建议与正常工作和一般性意见的界限。
  (1)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建议理由(进步性、可行性、效益);②有办法和措施(必要时应附图纸);③有实施后预计的经济效益。只提出问题的现象、名称、要求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办法,属于一般性意见,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2)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3)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者,也应视为改进、革新因素;
  (4)对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国产化有改进性的方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但对实施涉外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5)属企业通常性的改革措施,以及上下级达计划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均不能称为合理化建议。